联系电话:0998-2839053
喀什浙江商会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

发布日期:03-25   来源:喀什浙江商会  作者:喀什浙江商会办公室  热度:9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省部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省部属、部队属用人单位(参加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行业)单位除外)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7、杭州市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杭州市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除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8、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劳动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1、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2、仲裁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回避或被申请回避?
  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3、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庭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4、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自行协商?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案件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7、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时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8、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喀什共享布草洗涤 | 南疆活动/庆典/奠基 | 喀什远东集团 | 喀什官方网站建设 | 喀什软件开发 | 喀什地区道路运输协会 | 深圳城投官方网站 | 官方网站.中国 | 中网云链 | 南疆网-大数据分析,精准推送平台! | 符文明,青龙官方网站 | 喀什香曲尔 | 新疆洗涤网 | 新疆佳杰环保科技 | 喀什深圳商会 | 喀什轻质隔墙板 | 新疆火炬燃气 | 喀什甘肃商会 | 喀什浙江商会 | 喀什川渝商会 | 喀什温州商会 |
返回顶部